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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2020-12-23 10:33:00  来源:学习时报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提出,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全面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在全球化背景下,公共卫生安全已经与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并列,成为现代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离不开法治的有力支撑,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

我国公共卫生立法面临的问题

我国的公共卫生立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目前已初步建立起包括30余部法律在内的公共卫生法律保障框架。其中的综合性立法包括《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物安全法》《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还有十余部与公共卫生相关的专门法律,如《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此外,在有关法律中还涉及诸多的公共卫生法律条款。过去30多年,这一制度体系在传染病防治、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新发疾病和突发重大疫情的出现,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也暴露出了不适应性和滞后性,亟待完善。

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涉及面广,内容庞杂,层次繁多。其内容涉及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和传染病防控、慢性病和职业病防治、重点人群保健、院前急救和精神卫生等多个领域;其表现形式除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外,还有国务院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规范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共卫生公约等。长期以来,公共卫生法学处于法学和医学两大学科的边缘领域,理论研究比较薄弱,很多方面还有待形成共识。在立法方面也缺乏一部起统领作用的公共卫生基本法,对公共卫生事业的目标宗旨,机构的职责权限、功能定位、人才队伍建设、基础设施保障等基本内容予以明确,这制约影响了公共卫生领域的法治进程。

我国公共卫生法律数量较多,但立法的前瞻性、系统性还不强,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立法现象,导致法律体系内部缺乏协调统一,交叉重复、相互抵触的情形时有发生。例如,《传染病防治法》与《突发事件应对法》在信息收集主体、信息研判与评估、信息发布、预警机制、应急机制启动、应急措施、“疫区”或“危险区域”划定、防控措施相对人等方面的规定均存在不一致甚至冲突之处。以应急响应为例,《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的是自下而上的应急模式,明确地方政府是防止危机扩散的第一责任人,赋予其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的权力。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是自上而下的应急模式,地方人民政府无权自主启动应急响应,必须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方可启动。此外,对于信息发布权主体,相关法律法规也存在不一致之处。

我国现行公共卫生领域的法律法规存在滞后现象,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满足新时代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现实需求。以《传染病防治法》为例,该法主要适用于法定传染病,对新发突发传染病,只有在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时,才能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此外,《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也比较模糊,有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权限、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行政裁量权过大,容易引发纠纷。

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路径

当前,全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进入高发期,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法治保障,提升公共卫生治理能力成为当务之急。为此,应遵循人民至上、预防为主的理念,按照立法修法与体制机制改革同步推进的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规划,统筹布局,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有序推动立法修法进程,尽快形成内在协调、结构严密、门类齐全、运行有效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完善框架体系。加强公共卫生法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卫生法治理论,适时出台我国公共卫生基本法,作为统领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母法,明确规定公共卫生的功能性质、基本方针、政策原则、组织机构、体制机制等基本内容。在此基础上,构建针对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保障、健康促进、公共卫生监督、公共卫生危机管理和国际公共卫生等在内的“多维一体”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当前,应将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作为“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中“公共卫生、国家安全、应急管理”三个维度的法律支撑,重点予以建设完善。

二是加强内部协调。法律制度的冲突,有许多需要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来解决,要重点改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跨部门、跨区域协调机制以及公共卫生重大风险的研判、评估、决策、防控协同机制。在疫情预警信息的批准、发布决策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健康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组织机构都被赋予了一定的职能,到底是由谁主导还存在争议,可由国家卫健委副主任和相关负责人、相关知名专家组成国家流行病防治指导委员会,最终负责重大传染病的报告审核、批准和对外发布。在改革公共卫生体制时,要提升决策的专业性,增强部门间的协调,并及时将适用可行的改革举措以法律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化解制度间的矛盾冲突。

三是优化制度设计。为高效灵活地应对公共卫生危机,应当从疫情预警、信息发布、开展防控、社会面管控等方面,明确相应职权范围和有关要求,并在相关法律中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决策权,以便其机动灵活采取措施;增加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公共卫生治理的条款,推动建立“群防群治”长效机制。例如,今年9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经调查核实的,予以奖励,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体现了灵活务实的立法理念;对于公共卫生法律制度中关键条款过于原则、抽象导致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要及时配套实施细则,增加实效性、可操作性,并适当强化法律责任条款。

陆静

编辑: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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