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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系统观念推进营商环境深度优化
2021-03-25 14:54:00  来源:新华日报

营商环境是生产力,也是竞争力。近几年,中央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采取系列强有力的改革举措,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在世界银行2020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中国营商环境跃升至全球第31位,连续两年跻身全球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经济体。

但从实践看,我国的营商环境仍存在一些明显的短板和弱项。这些短板和弱项,一方面体现在客观的评价指标上。报告显示,中国营商环境的一些单项指标排名较靠后,例如,纳税、获得信贷等指标均是制约营商环境提升的软肋。另一方面,短板和弱项更明显地体现在主观评价方面,即企业与民众的获得感不强。从本质上说,营商环境显示国家和地区对企业和民众投资创业的吸引力。因此,营商环境最根本的衡量标准应当是企业与民众的感受、评价和认同,缺乏企业和民众认同的营商环境优化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改善。同时,营商环境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等多层面多领域因素,因此要用系统观念推进营商环境深度优化。

目标上,整体推进营商环境“三化”发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要“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营商环境的“三化”方向是个综合性目标体系,“三化”向度之间联系密切、缺一不可,需要整体推进。市场化是营商环境的基础,也是激发市场社会主体活力的关键。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两个清理”为切入点,深入推进市场化改革。即清理政府直接配置市场资源的规模,“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清理政府直接配置市场资源的职能,“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推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五大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同时,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即政府应当“有所为而有所不为”,进一步解决政府错位、越位和缺位等问题,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法治化是营商环境的有力保障。“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应当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环节着手,为构建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坚实保障。国际化是营商环境层次的提升。在新发展阶段,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决不是封闭的国内大循环。相反,要持续扩大开放,加强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提高国际竞争力。打造更优的开放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外资、发展外贸,维护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构筑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体系上,协同推进营商环境四大要素建设。按照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的性质划分,营商环境可分为政务环境(政策法规、政府监管、公共服务等)、市场环境(市场需求、资源获取、公平竞争、合同履约、专业服务等)、司法环境(公正判决、纠纷解决等)和社会环境(自然、人文等)。可见,营商环境涵盖了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种要素,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从这四大层面协同推进,持续打造便利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透明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诚信为本的社会环境。一是促进形成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从国内外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经验来看,其共同点在于政府为企业提供一切尽可能的便利,实施全域性、全周期性的政务服务。例如,新加坡实施“大政府”高效管控路径,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形成以行业为导向的企业服务机制,筛选确立产业重点,选派服务专员,提供全程贴身服务。爱尔兰则采取“需求引导”路径,政府与企业保持沟通,了解企业发展动态及需求并主动接洽,以高质量的方案和高效率的服务帮助投资者解决问题,与企业建立长期合作伙伴机制。二是促进形成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应当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为契机,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及时消除妨碍营商环境优化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减少选择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权过大现象;消除行政对司法的干预,提升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和效率。三是促进形成规则透明、竞争中性的市场环境。加快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破除各种显性和隐性的门槛限制,使各类市场主体都能公平准入,真正实现“非禁即入”;促进规则公开透明,监管公平公正,依法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合法利益。四是促进形成诚信为本的社会环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的收集发布、失信惩戒、“黑名单”、信用修复等制度;强化政务诚信,政府应当在诚信方面率先垂范,对相关部门违约、不履行承诺行为进行有力约束和问责,并给予市场主体相应补偿;完善信用使用机制,将企业信用状况与企业开办、合约签订、招投标等市场行为挂钩,使守信者畅通无阻,失信者寸步难行。同时,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和医疗服务、稳健有力的社会保障服务,培育发展有效联结市场与政府的社会组织,不断增强对人才和投资的吸引力。

过程上,提升制度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契合度,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近年来,各地围绕营商环境优化推出不少政策措施,但实践结果显示,一些政策供给无法有效契合民众需求,不能转化为良好的治理效能。主要体现为:政策供给偏差、企业获取政策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较高、政策执行悬浮化等问题。因此,需要做好政策供给与企业、民众需求之间的有效衔接。一是增强政策供给的精准性。以往的政策供给更倾向于见效快、可明确考核的事项,奖励性、补贴性政策相对较多,而服务类和监管类政策供给不足。奖励性和补贴性政策只是解一时之需,服务类和监管类政策才是解决企业发展长期性、基础性问题的关键。应加强服务类和监管类政策的有效供给,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生态。二是增强政策获取的时效性。加强政策信息的归集和链接,形成统一权威规范的政策信息发布,使企业和民众能够第一时间获取政策信息,减少其政策使用成本和制度交易成本。三是增强政策执行的有效性。改变政策只有原则规定而缺少具体执行路径的做法,对相关政策制定明确具体的实现条件和配套措施,促使其有效落地,使企业和群众更多获益。

陈 华【作者为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主任、教授,南京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研究院研究员;本文为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江苏推进‘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研究”(项目编号20ZLA017)的阶段性成果】

编辑: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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