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凸显了涉外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对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作用。当前,法学界对涉外法治已展开较多讨论,主要聚焦涉外法治的重大意义以及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政策性解读,但对涉外法治的概念、特点及其属性展开的基础性研究、学理化阐释相对不足,这不仅导致涉外法治概念常被不准确地使用,如与国内法治相隔绝、与国际法治画等号,还会制约涉外法治对中国法学理论创新发展和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发挥应有的支撑作用。鉴于此,本文试图在理论上阐明涉外法治的内涵外延,厘定其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
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标识性概念
原理性理论成果往往以标识性概念的形式出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涉外法治是其中极具显示度的标识性概念。
当前,法治已经被广泛接受为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共同的理念、原则和战略;与此同时,当前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国际格局在震荡中重构,既有世界秩序的治理机制缺陷日益显露。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相互交织的时代背景下,党中央把握战略主动,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大命题,强调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可见,涉外法治是在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面临新环境的时空坐标下进行的概念阐扬和体系构建。
具体而言,涉外法治是指我国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公权力机关以及自然人、法人等私主体依法处理涉及外国与国际事务的规则和制度体系。从内涵上看,涉外法治既包括中国法治体系中涉及外国与国际因素的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要素;也包括中国通过国际立法、执法与司法合作等途径参与国际法治建设的部分,是中国经由法治方式完善全球治理的主要手段。从目的上看,涉外法治旨在有效融通中国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既是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也是中国以负责任大国身份参加国际法治建设、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题中应有之义。
质言之,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标识性概念。它是新时代中国法治的向外延伸,亦为国际法治面向新时代中国的镜像投射;中国涉外法治的建设进程,就是新时代中国法治与国际法治之间对向交流的过程,是两者之间互动互通的过程。因此,涉外法治概念在理论上突破了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二元论格局,在实践上搭建了新时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促进国际法治进步的桥梁,为以中国式现代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有力理论支撑和制度保障。
涉外法治概念具有鲜明的主体性、原创性和体系性
涉外法治是新时代中国在法治实践探索中生成、理论创新中升华的原理性成果,是融民族性与国际性于一体的标识性概念,具有鲜明的主体性、原创性和体系性。
涉外法治是一个主体性概念。在西方法学知识体系下,法治被截然分为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两个层级,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治理体系。涉外法治概念超越这种二元论思维,以新时代中国为概念生成的立足点和着眼点,旨在提出促进国际良法善治的中国方案,具有鲜明的自主意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显著提升,中华民族迈向伟大复兴的步伐不可阻挡,但保护主义、单边主义、霸凌行径也在逆流而动,在扰乱国际秩序的同时威胁我国权益。在此背景下,中国提出涉外法治概念,强调加快涉外法治建设,是以新时代中国所处的发展阶段、现实需要和实际能力为出发点和着眼点展开的概念构建和立场宣示,向世界表明中国坚定以法治方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定以法治手段推进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国际秩序。
涉外法治是一个原创性概念。由于在孕育基础、生成路径、权力构架、调整对象和价值追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中国与西方国家对待世界秩序存在明显的观念差异。在数百年来的殖民扩张和全球竞争中,西方国家的国际观以信奉实力政治为核心特质,习惯于“从实力地位出发”处理国际关系和构建国际秩序。近代以来,西方的崛起使得这种国际观成为唯一的世界秩序来源,这导致在“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中,“规则”由霸权国家制定,“秩序”却让其他国家遵守。这种秩序在很大程度上是当前全球治理失灵的根源。涉外法治概念并非意在颠覆现有国际秩序,而是植根于以天下一家、协和万邦为核心特质的中华传统世界秩序观,并在系统总结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国际治理赤字和完善全球治理体系的新主张、新理论。
涉外法治是一个系统性概念。从体系上看,涉外法治包括新时代中国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就涉外立法而言,涉外因素已浸入新时代中国立法的各层次、各部门和各领域:从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到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各个法律部门,都有处理涉外事务的制度规则。具体而言,中国现行有效的305部法律中,有54部专门涉外法律,150余部含有涉外条款;593部行政法规中,有近90部专门涉外行政法规;1万9千余部地方性法规中,也有大量专门涉外法规和涉外条款。就涉外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人才培养而言,其本质是通过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人才培养等各个环节,将涉外法律法规全面落到实处,从而实现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进言之,由于新时代中国立法的各层次、各部门和各领域均含有涉外因素,这必然导致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人才培养也不可避免地含有涉外因素。因此,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调整涉外事务的子系统,融合法治运行各个环节,具有鲜明的系统性。
当前,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涉外法治因而成为新时代中国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伴随全面依法治国和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深入,涉外法治将成为更具显示度和指引性的标识性概念,为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和运用法治方法应对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提供更加有力的理论支撑。
(作者:霍政欣,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