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新的历史时期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重大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丰富的实践价值。
“四种形态”涵盖从批评教育到移送司法的广阔地带,需要精准把握好适用“四种形态”的不同条件和工作标准。要明确政策界限,区分不同情况,坚持分类处置。
“四种形态”既体现惩前毖后,又体现治病救人;既有威慑,又有感化;既是执纪的遵循,也是执法的遵循,实现了规、纪、法的有机贯通。
今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再次强调,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提供的政策策略,通过有效处置化解存量、强化监督遏制增量,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他明确指出,我们要清醒认识腐蚀和反腐蚀斗争的严峻性、复杂性,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切实增强防范风险意识,提高治理腐败效能。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新的历史时期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重大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丰富的实践价值。“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和策略,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四种形态”是纪委监委履行职责的具体抓手,也是党员干部接受监督、严格自律的“四道 防线”。坚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现在各级纪委监委执纪执法均运用“四种形态”,无论是“四种形态”处置总量,还是第四种形态的处置量,都远远超过改革前的数量,真正做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种形态”首次写入党章。2017年10月24日党的十九大通过部分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七章“党的纪律”第四十条规定,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首次纳入党内法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首次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进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四种形态”作出规定。2018年12月28日党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条明确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2017年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共设置了5类56项统计指标。第一种形态14种;第二种形态21种;第三种形态12种;第四种形态2种。还设置了7项辅助性指标。为统计和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提供了依据。
“四种形态”首次在国家法律中体现。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运用“四种形态”要“深精准”。“四种形态”涵盖从批评教育到移送司法的广阔地带,需要精准把握好适用“四种形态”的不同条件和工作标准。要明确政策界限,区分不同情况,坚持分类处置。“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是党内监督基础工作,抓住了这个环节,党员干部就能不犯或少犯错误。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首要职责、第一职责。要严肃认真做好日常监督工作,就要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运用好“四种形态”关键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第二、三种形态是为了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综合运用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方式,分类处置、层层防治。第四种形态体现了我们党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第一种形态以教育警醒为主,第二种形态以轻惩戒为主,这两种形态警示作用大于惩治作用,目的是抓早抓小、关口前移、防微杜渐。综合运用第一种、第二种形态,就是把纪律挺在前面。把纪律挺在前面,就是把监督挺在前面,发现问题就要及时红脸出汗,统筹考虑性质情节、后果影响、认错悔错态度等情况。但是也不要理解成所有的情况都只能按第一种、第二种形态处理。第三种形态以重惩戒为主,第四种形态是坚决惩处打击,这两种形态侧重严肃查处问责,惩治作用大于警示作用,体现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在实践中,要使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使多数人不犯或少犯错误;综合运用第二、三种形态,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犯罪行为;要果断稳妥用好第四种形态,使前三种形态有威慑力。同时,要注意“四种形态”之间的相互转化,特别是第四种形态向第三种形态转化,既要防止该转的不转,又要防止不该转的却从轻发落。要注意,“四种形态”转换是双向的,不是单向的。本来是第三种形态,因为态度特别恶劣,也可以按第四种形态办。反过来,本来是第四种形态,但是态度特别好、特别配合,也可以考虑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置。
“四种形态”既体现惩前毖后,又体现治病救人;既有威慑,又有感化;既是执纪的遵循,也是执法的遵循,实现了规、纪、法的有机贯通。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原则,要做到“宽严相济”、精准科学。“四种形态”体现了宽严相济,但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支撑,要坚决防止事实和性质认定不准、政策法规适用不当、执纪执法尺度不一、处理畸轻畸重、忽高忽低或时严时宽。既要让那些真心认错悔错改错的人得到从轻、减轻处罚,又要防止处罚从宽无边、处置从轻无度,超越了纪法的“严尺度”和“大笼子”。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条件,根据错误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态度、处理效果等因素综合考量,排除人为因素,避免随意性。小错有小错的批评方式,中错有中错的处理意见,大错有大错的惩处措施。以前不管的小事、小节、小处、小问题,现在要严管了;以前不查办的、不处理的问题,现在要处理了;以前不移送的、不法办的案件,现在要移送了。决不会抓大放小或抓小放大,决不会大案小办、小案不办,决不会把违法按违纪处理,决不会把“老虎”当成“苍蝇”打,决不会“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避免出现运用第一种形态一谈了之,要防止谈话函询“跑风漏气”;运用第二、三种形态不能一降了之,要防止简单“断崖式”处理;运用第四种形态不能一送了之,要防止压案、瞒案、抹案及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同步履行执纪执法两项职责,用好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把制度优势加快转化为治理效能。
闫群力(作者为中纪委宣传部原正局级监察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