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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社会的“民法”智慧
2020-07-02 11:04:00  来源:学习时报

在对近代中国传统法进行反思时,很多人认为“中国古代没有民法”。但考察我国的法律史,如果将民法定义为“调整公民间关系”的法律或是“调整特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那么中国古代也并不缺少这样的法律,只是中国古代“公民间关系”或“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主要表现为家族成员及邻里间的关系,而调整这种关系的规范人们多以“礼”称之。有学者从法的视角这样论述了“礼”:“礼”在中国固有法系的观点上,除去其为道德的规律及当代社会意识的结晶以外,就是最早的政事法和民事法。换句话说,礼在儒家的心目中,范围很广,固然不限于政事法、民事法的部分,然求古代的政事法、民事法,却非求之于礼不可。

就“民事法”部分,礼不仅内容丰富而且形式多样。就内容而言,礼不仅有“定分止争”的作用,而且还肩负“导人向善”的使命。梁启超言:“‘礼云礼云,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敬于微眇。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孔子以为礼的作用可以养成人类自动自治的良习惯,实属改良社会的根本办法,他主张礼治的主要精神在此。”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也早就关注到了礼的这一特殊作用,在其著作《风俗论》中,他对中国的法律作了这样的评价:“在别的国家,法律用以治罪,而在中国,其作用更大,用以褒奖善行。”中国古代按忠孝节义的标准对善人善行按时按制进行“旌表”的制度就是礼“导人向善”作用的具体落实。

就形式而言,礼可以是朝纲,也可以是家法,其约束着每一个官员百姓。尤其是来自古代基层社会中的家法族规、乡规民约与王朝在律、令、典等法令中颁行的婚姻田土等“小事”原则相结合,构成既具有统一价值观与高度法律共识,又符合地方特色的民事法律规范。其实,尽管中国古代缺乏统一的民法,但这未尝不是我国古人法律智慧的一种呈现。因为,与现代社会发达的交通、瞬间可达的信息传递不同,古代社会的生产力决定了在我国广袤的土地上“五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所以具有高度法律共识而又入乡随俗的“法”(家法族规、乡规民约)才是更明智的选择,这比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更符合社会实际的需要。因此,我们既不能因为现代社会对民法典的需要而否定古人的智慧,也不可拘泥于古代而故步自封,无视现代社会的发展和需求。

中国古代的“民法”——乡规民约、家法族规与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是如此的息息相关,其自下而上的形成,按尊卑长幼赋予了生活在一起的人们以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因为如此的贴近民众,事关每一个成员的身家荣辱,所以乡规民约、家法族规所用的语言不仅通俗易懂,而且读起来朗朗上口,以便于家族成员和乡民的记忆遵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不可为”“禁止”和“倡导”,也正是中国古代“民法”智慧的又一表现。

先说调整家族成员之间关系的家法族规。家法的起源与经学有关,在汉代,家法指经学在家族中的传授,也称为家学。魏晋南北朝时期,家法逐渐演变成父老对子弟的教诲。后来逐步演变成或由尊长个人订立,或由数名尊长共同订立,或由族众协商订立,或由宗族专门机构订立的规章。应该注意的是,无论是父老的教诲,还是其他形式订立的家法族规,都是以维护儒学宣扬的忠孝节义价值观为目的的,是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体现。但是这种教诲与规章所用的语言不像经学那样深奥繁复,而是简明扼要地告诉族人安身立命之本、为人处世之道及身为族人所必须遵守的规则。这种告诫与规章对于一般的民众来说并不难理解。比如流传至今最早的唐代江州《义门陈氏家法》,按照儒家之礼,规定了族中掌管各项事务的机构,规定了人们在各种场合应行的礼仪及日常衣食住行所应持有的仪态,比如“成人礼”:“男女冠笄之事,男则年十五裹头,各给巾带一副;女则年十四合头髻,各给钗子一只,并出库司纽记。”又规定:“不从家法,不从家长令,妄作是非,逐诸赌博、斗争损伤者,各决杖十五下,剥落衣装,归役一年,改则复之”。“妄使庄司钱谷,入于市廛,淫于酒色,行止耽滥,勾当败缺者,各决杖二十,剥落衣装,归役一年,改则复之”。这一出现在唐朝的家法,从语言的表达上说,即使对于今人而言也不难理解。

再说“乡规民约”。不仅同宗同姓的家法族规强调通俗易懂,生活在同一地域的异姓自愿组成的“乡约”也是如此。宋代著名的陕西蓝田《吕氏乡约》写道:“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对这四句话的解释也是用通俗的语言,比如“患难相恤”的含义为“患难之事七,一曰水火,二曰盗贼,三曰疾病,四曰死丧,五曰孤弱,六曰诬枉,七曰贫乏”。相恤为“凡有患难,虽非同约,其所知者,亦当救恤,事重则率同约者共行之”。此外,皇帝、官府官员根据乡约对民众的教化也基本采用俗语白话。明太祖的《教民榜文》通篇所用语词都朴实易懂,比如“今出令昭示天下,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经由本里老人、里甲断决。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而地方官吏对民众宣讲上谕乡约时,用的则是更为通俗的口语。

《论语》中记载孔子“不学礼,无以立”的教诲,尽管我们现在大多把孔子竭力提倡的这个“礼”划归于“道德”范畴,但其实并不尽然,因为中国古代的礼中还包括了许多与人们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法”内容。而这些内容表达的“大众化”倾向,使法律能与社会生活密切关联,并在人们的知晓与理解中确立起权威。

马小红

编辑: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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