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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赋能法治江苏建设
2020-06-30 10:40:00  来源:新华日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我省应以民法典颁布为契机,坚决抓好民法典的实施,将民法典的良法优势转化为依法治省的实际效能,全面提升法治江苏建设水平,为“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提供更坚强的法律保障。

贯彻实施民法典,应当牢固确立民事权利平等保护的理念。民法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构建系统完整的私权保障体系,根本目的就是全面实现和充分维护民事主体的切身利益;相应的,也为政府治理的规范化提供了度量标准。全省各地都要以保障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树立善意对待民事权利、平等对待民事主体的施政理念,把民法典作为行政行为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各级政府都要将保障私权作为公权行使的底线,把害及私权作为公权行使的红线,充分运用并有效发挥民法典中商事法律规范的作用,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如,利用民法典确立的“三权分置”农村土地产权结构,积极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入市;又如,应将保理合同增设为典型合同作为加快发展我省金融服务业的重要机遇,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竞争力,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局,为实体经济的发展增添动能。

贯彻实施民法典,应当充分发挥民法自治为主的法律调整方式的独特功能。从人治型的国家管理向法治型的国家治理转变的一个重要表征是“自治”的彰显和“共治”理念的确立。自治乃是民法的天性,也是其独特的调整方式和伦理基础。自治意味着民事主体享有充分的行为自由、契约自由、选择自由并自负责任,自理自律“做好自己”,进而因为个体善治而将绝大部分社会问题消弭于无形,对扩大社会治理的群众基础、节省社会治理的成本大有裨益。不仅如此,民法典还为合作共治提供了大量规则,并且通过公平分配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风险、责任,使合作产生最佳的社会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典是推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促进社会和谐有序的宝典。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把握多元主体合作共治之社会治理要义,高度重视民事主体、社会组织自治的力量,激活社会自治、自主、自律的能量,借助私法自治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提升社会治理的效果。

贯彻实施民法典,应当有效发挥民法对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功能。民法典将宪法规定的新发展理念融进法典,对生态环境的治理加以全面规制。在总则编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在物权编规定了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绿色原则;在合同编规定了“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在侵权责任编增加了“生态破坏责任制度”。我省应当凭借民法典的力量保卫青山绿水,依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加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展壮大绿色产业,形成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高水平保护互促并进的良好局面。

贯彻实施民法典,应当最大程度增进民生福祉。国家治理现代化应以人的价值实现为最终依归,将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民法典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通过完善、增设相关规则,对民事权利实施更加周全的保护,真正做到了“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其中专设“人格权编”是其最大的立法进展,对包括隐私、个人信息在内的各种人格权益实施了全面保护,满足了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还有居住权制度、物业服务合同、家风建设和婚姻制度、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制度、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侵犯知识产权和污染环境的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增设或完善,都是对社会关切、民众关心的权利诉求的立法回应。各级党委和政府都应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实现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这个目标,排查解决突出的民生问题,补短板,强弱项,着力办好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的民生实事,有效提升江苏民生事业的总体水平。

黄和新(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学术委员会委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学研究所所长,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编辑: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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