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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法典》实施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2020-10-13 10:01:00  来源:新华日报

《民法典》的出台不仅是我国民商法领域的重要立法事件,也为公权力的行使划定了边界,为行政机关积极履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赋予了新的职责。理解并把握行政机关在《民法典》实施中的双重角色,提高行政机关对民事权利的协同保障能力,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目标和紧迫任务。

推动法治政府建设,首先必须深刻理解并把握行政机关在《民法典》规范中的双重角色。其一,作为《民法典》中的义务主体。《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是明晰行政机关权力界限的标准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首先,《民法典》总则明确其制定的目的是确立民事权利主体的基础性地位,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民事权利主体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公权范围的限制,可以有效约束公权力的任性和滥用,使依法行政真正落实到位。与此同时,在《民法典》1260个条文中,涉及行政职责和义务的规定就有近百个,在物权登记、成立业主委员会、个人信息保护、防止性骚扰等方面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这些规定为行政机关作为义务主体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保障民事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二,作为国家行政管理主体。无论是民事法律规范还是行政法律规范,其共同目的和价值追求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民法典》中规定的一些公民个人权利、市场交易秩序等的实现需要公权力的介入和保障,如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犯,在私力救济无能为力时,就需要公权力的介入才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行政机关正是通过对民事权利的尊重、确认、保护和监督,一方面保障公民权利得以实现,另一方面保证民事权利不被滥用,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利之间保持平衡,发挥行政机关在《民法典》实施中的应有作用。因此,作为国家行政管理主体,行政机关一方面不能违反法律,滥用权力,剥夺、限制或减损公民权利,另一方面要在法律规定下,积极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保证《民法典》的有效实施。

在《民法典》具体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首先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认识和尊重《民法典》中对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理念,积极主动作为,维护好民事主体的各项合法权利。其次,行政机关充分保障民事权利,要准确识别《民法典》中哪些是行政法律规范,理清其中所包含的权责事项。对《民法典》新增加的权责内容,及时写进本部门的权责清单中,以确保《民法典》的每一项权责规定都能得到落实。再次,行政机关应当把《民法典》作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标尺,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中明确私权和公权的界限,不得违背《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行政机关在日常行政管理过程中,应真正把“平等保护”理念贯彻到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退出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所有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等各类合法权益,完善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平等受到法律保护的营商环境。坚持平等对待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内资外资、国企民企及大中小微等各类行政相对人,杜绝选择性执法;坚持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管理与依法保障合法权益并重,杜绝利益驱动执法;坚持在行政管理中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的权利,杜绝野蛮执法,促进行政管理依法有序,理性规范。

坚持正当程序原则,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法治政府水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依法行政不仅要依据行政法律规范,同时也应将《民法典》作为行政活动的重要依据。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减损民事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有明确的依据,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救济等授益性行政行为时,应当以最大限度的效率和公平保障民事权利;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时,更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等原则。程序是实体的保障,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加强行政程序的合法规范。行政程序越规范科学,行政行为就越有章可循。严格遵循行政决策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健全社会矛盾第三方协同化解新机制,积极培育社会组织作为重要的第三方力量,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合法诉求,有效提高新时期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法治政府水平。

方明(作者为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编辑: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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