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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构建社会治理协同机制
2020-10-13 09:58:00  来源:新华日报

社会治理协同机制是指党的领导下,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公众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公共事务发展中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行动的运行方式。社会治理协同机制的核心在于“协同”,即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的主体要有同一的目标,在实现目标过程中要有行动上的协调、配合。

社会治理协同机制建设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即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前者主要涉及治理制度、机制的先进性,后者则涉及治理方法、举措的效果。社会治理协同机制建设也是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必然要求。推进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这对基层社会矛盾化解、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基层社会安全和基层社区建设都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推进社会治理协同机制建设,应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治理协同机制建设的首要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的根本要求。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显著优势,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治理协同机制建设的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就要在社会治理协同机制建设各环节发挥党的领导核心的作用。

推进社会治理协同机制建设,应该增强协同合作理念。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政府负责”,不是指政府包办一切事务。社会治理工作的系统性、复杂性要求政府要承担主要责任、发挥主导作用。但企业、社会组织及公众都应该强化协同工作的理念,都应分担一定的社会治理责任。多元主体的治理模式必然要求治理主体能够各司其职、相互协作。主体间强化合作理念,才能形成社会治理的合力,才能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增强协同合作理念还要求社会治理的参与主体能树立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强化自己的作用发挥,真正实现人人有责、人人尽责。

推进社会治理协同机制建设,应该完善协同运行机制。社会治理协同机制建设离不开法治运行这一保障机制。法治运行的保障机制是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的重要条件。社会治理的法治运行保障要求参与主体能强化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遵守法律规范,依照法律程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社会协同治理有了法治运行保障后,也就能让各治理主体各负其责。具体而言,也就是党委做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工作;政府做好制度设计、机制建设工作,解决社会治理中的关键问题,发挥服务型政府的作用;社会组织、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的特殊优势,积极完成政府转移的公共事务;公众积极参与,进行自我管理与服务。

推进社会治理协同机制建设,应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现代社会治理中,政府难以负责全部社会生活,社会组织则可以成为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重要纽带并发挥特殊作用。政府应该以积极的态度推动社会组织建设,应该积极培育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急需的服务型、公益型社会组织。同时,也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在推动社会组织协同参与社会治理工作中,政府应该把基层公共服务部分职能转移给相关的社会组织,并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协同治理工作。

李明建(作者为宿迁学院法政学院院长、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本文为宿迁市法学会重点课题“社会治理协同机制研究”[SFH2019A01]的阶段性成果)

编辑: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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