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作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对于新征程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现实地体现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坚持运用“两个结合”,深刻把握民主政治发展规律,原创性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标志着我们党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新的高度。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全面而深刻的内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的社会主义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很强的广泛性:参与主体全覆盖,一切赞成、拥护、参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的中国公民都能参与;参与领域全方位,从国家大政方针到基层社会治理,都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参与方式全链条,决策前民主讨论、民主表达,执行中民主参与、民主管理,监督上民主评议、民主反馈。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真实的社会主义民主。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始终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将民主制度和民主实践有机贯通起来,创造性实行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既通过依法选举,让人民的代表参与国家治理,又坚持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把决定、决议的过程变成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长期以来,我们党通过科学系统的制度安排、真实有效的实践路径来推进人民当家作主,具体、现实地体现到政治参与、国家治理、激励凝聚等方面的工作上,逐步走出了一条为了中国人民、解决中国问题的务实管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道路。
人大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渠道。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始于人大工作实践,其理念和实践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密切联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制度保障。在包括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在内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占有突出的重要地位,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
人大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法治保障。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为实现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法理依据和法治保障。例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通过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写入法律,并且作出一系列制度设计保证其真正落到实处。人大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平台。我国宪法规定,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国家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各级人大代表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与行使国家权力。人大自身形成一整套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履职制度。比如,立法工作要求立项、起草、审议、评估等环节全链条坚持民主原则,作出决定决议必须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凝聚最大共识,代表要密切联系群众掌握民情民意,等等,最大限度地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贯穿于人大工作各方面、各环节。人民群众参与人大工作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到人大履职过程中来,大到立法、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财政预算,小到物业管理、社区治理,真切、具体、有序地行使人民权力,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大大激发了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进一步加强改进人大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夯实政治根基。人大首先是政治机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必须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揽和指导人大工作,始终把牢人大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牢工作理念。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逻辑起点。在人大具体工作中,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必须体现到各项工作机制中来,各级人大工作者在履职实践中要积极贯彻践行。坚持以全过程为内核加强制度设计。“全过程”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概念的核心部分,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显著特征的高度概括,体现了人民民主在程序和实质上的高度统一。要从程序和内容两个维度,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实到人大工作制度体系之中。坚持以协同联动为抓手推进履职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需要不同主体在人大履职实践过程中进行广泛交互联动和协同合作。人大和同级“一府一委两院”之间要加强协作联系,不同层级人大之间要加强上下联动,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之间要密切联动。坚持以效能为导向确定工作目标。人大要更加重视通过履职实践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准确有效地把握人民群众利益关切和社会治理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立法、监督、决定、代表工作和自身建设等各方面的工作目标,在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履职实践中,不断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黎堂斌 作者为省人大社会委社会事务处处长、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