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首届老龄文明国际会议”在宜兴召开,会议发布了《老龄文明窑湖共识》。老龄文明以“文明”看待老龄化,以“文明”进行老龄化社会的战略谋划和现实建构,使老龄化不仅“是”而且“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在老龄文明观的指引下,传统意义上的“老年教育”观念也开始向“老年学习”转变。2023年9月27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老年学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第一个有关老年学习的决定。从老年教育到老年学习的转变,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了老年人在老年学习中的主导地位,体现了共同责任和服务意识,有利于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
从老年教育到老年学习的转变,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教育是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发生的促使个体的社会化和社会的个性化的实践活动,是通过不同方法、媒介等形式向他人传递信息,以此影响他人的观念、素质、能力的社会活动,处于前者角色的称为教育者,处于后者角色的称为教育对象。通常意义上认为教育是自上而下行政主导推动的行为,更强调“学历”“就业”等目的导向、结果导向。学习是通过阅读、听讲、研究、实践等手段获得知识、提高认知或技能的过程。学习作为一种获取知识、交流情感的方式,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学习主观能动性更强,强调的是自主、自发的行为,尤其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自主学习已是人们更新原有知识结构,不断满足自身需要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阐述了前进道路上必须牢牢把握的五条重大原则,其中第三条原则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决定》明确指出:“促进老年学习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质量、维护老年人尊严和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决定》站在需求侧的立场明确了政府对老年学习权利的保障、内容的提供、设施的建设,体现了对老年人学习权的重视、老年人学习需求的满足以及精准服务的提供,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从老年教育到老年学习的转变,突出了老年人在老年学习中的主导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促进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老年是人的生命的重要阶段,是可以有作为、有进步、有快乐的重要人生阶段,老年学习是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决定》突出老年人在老年学习中的主导地位,发挥老年人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倡导终身学习理念,鼓励支持老年人把学习作为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满足老年人个性化、多样化、实用化的学习需求。《决定》提出家庭成员要注重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尊重老年人的学习兴趣和需求,帮助老年人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学习计划和目标,保障老年人足够的学习时间和空间,支持老年人积极参与学习活动。《决定》也关注农村老年人和低收入老年人,关注独居、失聪、失明、失能等特殊老年群体,保障各类老年人平等享有学习机会,将促进老年学习作为建设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决定》还提出要注重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大力发展老年志愿服务,支持老年人积极参与基层社区治理、民主监督、移风易俗、民事调解、文教卫生、互助养老等活动,积极发挥余热。
从老年教育到老年学习的转变,体现了共同责任和服务意识。老年学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各方积极参与、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老龄文明社会建设。《决定》明确提出,促进老年学习必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统筹、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家庭支持作用和老年人主体作用。一方面,《决定》提出全面加强促进老年学习的组织实施,要求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把促进老年学习工作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另一方面,《决定》提出加快建设促进老年学习的友好型社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社区)等通过开放场所、提供资源、捐赠资金物品、参与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共同参与促进老年学习工作。《决定》强调“服务意识”,指出构建高质量服务体系是促进老年学习的前提和保障,丰富多样的学习资源是促进老年学习的基础和支撑。通过将老年大学、社区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各类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场馆等场所纳入老年学习的服务主体,让老年学习空间更加多元化;通过建立健全老年学习资源开发机制和购买服务机制、优化老年学习资源供给结构、推动信息技术融入老年学习全过程,让老年学习内容更加丰富化、学习方式更加多样化。
老龄文明以老龄人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为追求,老龄文明的社会,是老龄人的社会,更是关怀老龄人的社会。从老年教育到老年学习的转变,决定了老年学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将有力促进“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的建设。
(作者分别为: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研究院老龄学习与精神生活研究专业委员会首席专家;江苏省教育厅副厅长,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研究院老龄学习与精神生活研究专业委员会首席专家;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